(2017)云08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艾克森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31号广利小区*****室。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赛劼,云南康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诸葛礼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浙江艾克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华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艾克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上诉费,并在本院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键审判员 胡 荣审判员 邱继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恒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