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黎辉与乔桂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黎辉,乔桂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1256号之一原告:唐黎辉,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乔桂林,男,1966年5月18日,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黎辉负担。审判员 翁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