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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娟与张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张洪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805号原告:杨娟,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张洪启,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杨娟诉被告张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娟的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杨娟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