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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高清永与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永,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91民初688号原告:高清永,男,汉族。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三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岩,男,汉族。原告高清永与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清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清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7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以29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12月31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97万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97万元,至今未偿还过。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告账户转款50万元,于2015年11月22日向被告账户转款150万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借原告200万元,无息,约定于2016年1月30日前还款。2015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分两笔转款共计97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借原告97万元,无息,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证人王某某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亦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9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7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不超过年利率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7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97万元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年利率6%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60元,减半收取计15280元,由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