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季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段退休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华(被上诉人丁某之妹),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季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季某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某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季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杨阿荣代理审判员 纪曼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道博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