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敏华、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敏华,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汤元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9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敏华,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月柱,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元挺,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再审申请人陈敏华、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中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元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敏华、易中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租赁协议的免租期应为28个月,因为易中物流公司与居然之家签订的《关于延长物业免租期的补充协议》约定增加了免租期4个月。(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酌定减少居间报酬4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陈敏华、易中物流公司与汤元挺在案涉协议书中未就免租期为28个月时如何计算居间报酬进行约定,属约定不明,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而非由法院自行酌定变更。根据案涉协议书约定的居间报酬计算、支付标准,可计算出居然之家应付月租金为125万元。当免租期为28个月时,汤元挺的居间报酬应为1000万元,而非1500万元。陈敏华、易中物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9月26日,陈敏华、易中物流公司与汤元挺签订协议书,约定:如陈敏华与居然之家签订的合同中,免租期只有二年的,则陈敏华或其公司支付1500万元给汤元挺,若免租期有30个月时,陈敏华或其公司支付给汤元挺报酬750万元。协议书未约定免租期为28个月时汤元挺的居间报酬,也未约定居间报酬系以月租金为计算标准支付,陈敏华、易中物流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居然之家应付月租金为125万元,故陈敏华、易中物流公司主张居然之家应付月租金为125万元,进而应当扣除汤元挺500万元报酬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酌定减少汤元挺居间报酬40万元并无不当。故陈敏华、易中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敏华、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功荣审判员 董俊武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