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1民初217号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市消防支队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邹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汝啸,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收到起诉人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且双方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湖南省株洲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双方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原告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及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均不属兵团范围内的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兵团法院管辖城区内的民事案件至少有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当事人的规定,故本案不属于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程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婷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