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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振敏与孙伟晨、孙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敏,孙伟晨,孙玉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245号原告:韩振敏,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孙伟晨,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孙玉茹(系孙伟晨妻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敏与被告孙伟晨、孙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韩振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