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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和忠与阮永权、何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和忠,阮永权,何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075号原告:谭和忠,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委托代理人:谭建华,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莲娣,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阮永权,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何雪芳,女,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和忠诉被告阮永权、何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和忠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和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和忠负担。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冬霞书记员  敖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