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5457於春艳与张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春艳,张海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5457号原告:於春艳,女,1977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光,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海,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原告於春艳与被告张海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於春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春艳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94,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於春艳负担。审 判 长 李范宇审 判 员 郁光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鞠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