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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连起、高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起,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连起,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被执行人:高健,男,汉族,1991年5月22日出生,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起与被执行人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