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万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027号原告:马某,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现在青岛市务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被告:万某,女,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马某与被告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等共计70065.9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上述款项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28日,原告应被告请求,花费5888元为被告购买苹果6S手机一部。2015年7月7日,被告以其小姑家有事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自2015年8月24日起原告应被告请求先后多次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支付给被告钱款。2015年12月14日,原被告订婚,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彩礼款38000元,后又应被告请求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给被告4800元。被告在收取上述款项后,拒绝与原告继续交往,并于2016年7月6日通过QQ聊天,再次向原告索要20万元红包,被原告拒绝。后来,原告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请求被告返还上述款物,被告承诺于2016年11月27日将钱全部打给原告。但一直未返还。后原告寻求电视台的帮助,被告在节目上承认了收取过原告所述的上述钱款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返还,但时至今日仍未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万某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万某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万某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退还给原告马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