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何满成等申请陈石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55号谭毅、何满成: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石泉、刘海红名下价值94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24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陈石泉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28.06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二、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陈石泉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产权;被申请人陈石泉、刘海红名下共同共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产权;被申请人刘海红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