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华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863号原告:杨华,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4584M。住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杨华负担。审 判 员 罗振兴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