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买买提·艾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艾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买提·艾沙,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无业。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翻译人艾里·尼牙孜,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系大学学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艾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艾沙及翻译人艾里·尼牙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沙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西门,趁被害人郑某心行走不备之机,从其外衣左侧口袋内盗走“中兴”牌ZTEBV0720型手机一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买买提·艾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郑某心的陈述;被告人买买提·艾沙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买买提·艾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艾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买买提·艾沙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买买提·艾沙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买买提·艾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星打印:相丽华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