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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生与何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何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881号原告:苏生,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何尧,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苏生与被告何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苏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生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苏生负担。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