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生与何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何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881号原告:苏生,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何尧,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苏生与被告何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苏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生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苏生负担。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