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军、张艳秋与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艳秋,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361号原告:王军,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原告:张艳秋,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朴铁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原告张艳秋诉被告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