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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362号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兴发乡。被告:闵某某,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兴发乡。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珍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