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362号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兴发乡。被告:闵某某,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兴发乡。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珍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