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尤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尤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3号。 负责人陈军,行长。 被执行人尤卫东,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尤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尤卫东给付57 471.87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尤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许文清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京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