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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424茆庆丰与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庆丰,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茆庆丰,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太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谢庆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茆庆丰与被执行人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亦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苏州界牌纸制品有限公司确已停业,厂房系租赁而来,无机器设备留存,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