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管义与隆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义,隆化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5行初4号原告管义,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郝岩,局长。原告管义与被告隆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俊平人民陪审员 高志征人民陪审员 王 建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俊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