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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管义与隆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义,隆化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5行初4号原告管义,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郝岩,局长。原告管义与被告隆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俊平人民陪审员 高志征人民陪审员 王   建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俊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