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8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毛春龙与徐明昌、杨得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龙,徐明昌,杨得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8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春龙,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明昌,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杨得存,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执行毛春龙与徐明昌、杨得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明昌、杨得存在银行有存款。另查明,余连梅(身份证号码)与徐明昌系夫妻关系,余连梅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徐明昌、余连梅、杨得存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81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文审 判 员 董茂军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