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丙词、张超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词,张超斌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丙词,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南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6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超斌,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江苏省昆山市红太阳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阜南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3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丙词、张超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丙词及其辩护人徐付忠、被告人张超斌及其辩护人席敬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丙词无建筑施工资质。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张超斌与阜南县淮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投资承包建设海洋动物表演项目。同年5月,张超斌将该项目中钢结构棚和活动板房工程承包给李丙词,李丙词将钢结构棚的安装工程转包给王某2(另案处理)。同年5月17日,在未设置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王某2带领被害人李某1及王某1、李某2进场施工。施工至同年6月7日17时许,发生了李某1从钢结构顶棚上意外坠落致死的事故。次日,经阜南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就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李丙词、张超斌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丙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被害人李某1酒后进场参与施工而引发,被告人李丙词并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被告人李丙词不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责任人,没有法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法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综上,被告人李丙词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宣告被告人李丙词无罪。被告人张超斌辩解称其将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被告人李丙词,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李某1酒后在高处作业,且未佩带安全防护设备,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张超斌作为发包方,不具体实施工程建设,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无法定防范义务,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就本案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未涉及被告人张超斌。综上��被告人张超斌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宣告被告人张超斌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张超斌与阜南县淮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在该风景区内投资承建海洋动物表演馆项目。同年5月,在该场馆建设工程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张超斌将项目工程中的钢结构棚、活动板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李丙词,后被告人李丙词又将钢结构棚安装工程转包给亦无建筑施工资质的王某2(另案处理)。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张超斌投资的项目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期间,现场未设置安全网等基本安全防护措施。同年6月7日17时许,王某2带领被害人李某1及王某1、李某2等人,在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设施的状况下进行施工时,被害人李某1从距地面7.75米的钢结构顶棚意���坠落,当场死亡。经阜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因项目工程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施工,非法发包、转包,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而导致。其中,被告人李丙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张超斌对此事故负有责任。2016年6月8日,被告人李丙词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转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事实经过。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李丙词近亲属赵某1与被害人李某1父母李某5、赵某2就民事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丙词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1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基于上述调解,对被告人李丙词、张超斌的行为均表示谅解。经阜南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丙词、张超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性质认定函、阜南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人口信息、证人王某2、王某1、李某2、张某、李某3、杜某、赵某1、李某4、李某5、赵某2证言、被告人李丙词、张超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丙词、张超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负刑事责任。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丙词、张超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丙词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丙词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李丙词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超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张超斌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超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张超斌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超斌及其辩护人及被告人李丙词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超斌未经施工许可,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李丙词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被告人李丙词无建筑施工资质而承接建筑项目,并将相关工程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其他人员施工,且未落实安全措施。被告人张���斌、李丙词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均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且该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李丙词、张超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为惩治犯罪,维护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丙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超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宁军伟代理审判员 余亚东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杰附:��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