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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琦与被执行人杨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琦,杨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3133号申请执行人杨琦,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娜,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杨琦与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湘0124民初3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娜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融江苑3栋301室(产权证号长房权记开福字第712116334号)协助申请执行人杨琦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因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记开福字第7121163**号)提出复议,目前正处于诉讼阶段,不宜处置,本院应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3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杨娜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杨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杨琦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征斌审判员  龚洪胜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