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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兴春与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春,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47号原告:周兴春,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白羊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特别授权),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开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法定代表人:黄春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春诉被告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兴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原告周兴春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周兴春在接到该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200元,若期满后仍末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周兴春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兴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