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户籍地包河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O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邀约汤某甲(已判决)一同到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财富广场栖巢咖啡308包厢,帮助其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债务。因索要未果,高某某与汤某甲强行将王某带至合肥高新区的永和公寓4栋1003室汤某甲住处,汤某甲将王某手机拿走强行关机,以阻止其对外联系,并使用伸缩警棍殴打恐吓王某,为防止王某逃跑,汤某甲使用电线、铁链、小锁等将王某捆绑、锁住,高某某负责看管王某。至次日凌晨,王某趁汤某甲带其外出时逃脱,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束某、鲍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汤某甲的供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