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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7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韦文林与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林,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1民初7817号 原告:韦文林,男,1932年1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806。 法定代表人:侯兴平,董事长。 原告韦文林与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韦文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韦文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铮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