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易德飞、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德飞,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易德飞,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东路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德飞与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2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