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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金玉与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玉,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700号原告:刘金玉,女,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金玉与被告新疆隆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金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金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四日书记员  刘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