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恢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某某、姚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24执恢664号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某某、姚某某:本院执行的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吴某某、姚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姚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39696元,申请执行费495元。按照申请执行标的和要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