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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恢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某某、姚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24执恢664号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某某、姚某某:本院执行的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吴某某、姚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姚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39696元,申请执行费495元。按照申请执行标的和要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