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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万客来超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万客来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52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60720072-X。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进贤县万客来超市,经营场所:进贤县张公镇高桥街70号。个体经营者:李欢,1990年8月17人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室,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进贤县万客来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进贤县万客来超市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进贤县万客来超市、个体经营者:李欢(身份证号:××××××××)银行存款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