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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瑜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417号原告:王瑜。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扬,沈阳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瑜、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瑜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瑜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