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聪晓、吴俊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聪晓,吴俊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472号被执行人吴聪晓,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俊箭,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聪晓、吴俊箭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聪晓、吴俊箭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聪晓、吴俊箭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霄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