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在宽与王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在宽,王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尹在宽,男,1937年5月1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立波,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尹在宽与被执行人王立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15)延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灿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