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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边燕苹、王存文等与杨现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燕苹,王存文,杨现军,山东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019号原告边燕苹,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王存文,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现军,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山东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3544811H。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振旭,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边燕苹、王存文诉被告杨现军、山东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燕苹、王存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燕苹、王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燕苹、王存文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