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吉雄申请许秋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吉雄,许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吴吉雄,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桃林寺镇。被执行人许秋月,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造纸厂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吉雄与被执行人许秋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秋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志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张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