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建军,安徽天力重工有限公司,蒋曦明,许桂银,徐芸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34号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香港广场一方家俱有限公司门面房(同安南路香港广场尖沙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4973320F。法定代表人:程黄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金大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5390387-6。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被申请人:徐建军,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企业法人,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安徽天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工业园中圩路,组织机构代码68084262-2。法定代表人:蒋曦明。被申请人:蒋曦明,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许桂银,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徐芸芸,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建军、安徽天力重工有限公司、蒋曦明、许桂银、徐芸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建军、安徽天力重工有限公司、蒋曦明、许桂银、徐芸芸银行存款12305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建军、安徽天力重工有限公司、蒋曦明、许桂银、徐芸芸的银行存款1230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