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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平与被何泽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平,何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748号申请执行人艾平,男,1965年02月0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何泽胜,男,1965年01月0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艾平与被执行人何泽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执行人员黄明浩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无法控制到位。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舒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