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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彩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公司、高志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公司,高志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935号原告周彩娃,女,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驼峰路南。法定代表人乔万盛,系公司经理。被告高志斌,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周彩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公司、高志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周彩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彩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免收。审 判 长  乔 瑞审 判 员  吴惠莉人民陪审员  高照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