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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庄建军、吴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建军,吴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127号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建军,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吴涛,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建军、吴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