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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执裁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占旗申请执行程万鸣、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元盛生态园有限公司、焦作龙鸣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占旗,程万鸣,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元盛生态园有限公司,焦作龙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执裁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韩占旗,男,汉族,生于1969年08月2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程万鸣,男,汉族,生于1961年07月22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程万鸣。被执行人: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程万鸣。被执行人:焦作元盛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被执行人:焦作龙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程万鸣。韩占旗申请执行程万鸣、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元盛生态园有限公司、焦作龙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许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74800.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万鸣、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元盛生态园有限公司、焦作龙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4800.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晓  克审 判 员 王  立  珂助理审判员 郭  林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介苏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