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长水与巢湖万通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水,巢湖万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水。被执行人:巢湖万通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长水与巢湖万通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018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不含利息)18769.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