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袁红磊与王坤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磊,王坤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139号原告:袁红磊,男,生于1971年7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坤岭,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袁红磊诉被告王坤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红磊承担。审判员 张继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