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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袁红磊与王坤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磊,王坤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139号原告:袁红磊,男,生于1971年7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坤岭,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袁红磊诉被告王坤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红磊承担。审判员  张继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