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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南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与邹俊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邹俊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031号原告湖南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东岸村醴建路。法定代表人易志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小翠。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的全权代理。被告邹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与被告邹俊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