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文猛与被执行人张 伦、蒲建军、贺大林、李开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猛,张伦,蒲建军,贺大林,李开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猛,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伦,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蒲建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2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贺大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开余,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3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6日、2017年4月14日依法在仪陇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蒲建军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四段96号天庐一区11幢2单元401号(合同号:201304030514号)房屋,建筑面积138.07平方米。2017年4月14XX(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503067737)以714400元的最高价竞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四段96号天庐一区11幢2单元401号(合同号:201304030514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503067737)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