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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洁明、刘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洁明,刘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曾洁明,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刘少华,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洁明与被执行人刘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少华履行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刘少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少华在本院(2017)桂0881执462号执行案中有尚未支取的执行案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少华在本院(2017)桂0881执462号执行案中尚未支取的执行案款279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