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孔凡文与罗志平、李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文,罗志平,李乃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076号原告:孔凡文,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被告:罗志平,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李乃超,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文与被告罗志平、李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孔凡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志平、李乃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凡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文撤回对被告罗志平、李乃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凡文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