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英甫与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英甫,陈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613号原告任英甫,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9日,住禹州市。被告陈建设,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0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任英甫诉被告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英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任英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英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英甫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晋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