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厂、刘谱生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厂,刘谱生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57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厂,组织机构代码08670205-3,住所地为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董胜村。法定代表人朱春安,系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厂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朱春安,男,40岁,系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厂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谱生,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鄂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系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厂厂长,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12日经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某安采石厂、被告人刘谱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某安采石厂、被告人刘谱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某安采石厂和担任被告单位实际负责人的被告人刘谱生,违规超越林业部门批准征占用的林地面积,在本市鄂城区汀祖镇董胜村二组“大众山”山场进行开山采石。经鄂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结论为:上述地点违规被占用林地总面积43.5345亩。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某安采石厂、被告人刘谱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到案经过、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卫星图、合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人朱春安、韩某等人的证言;鄂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刘谱生的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某安采石厂、被告人刘谱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某安采石厂和被告人刘谱生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谱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某安采石厂、被告人刘谱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刘谱生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根据刘谱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谱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璟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