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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丰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丰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功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丰清,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孙丰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胡晓梅审 判 员  翟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倩茹代理��记员董迎硕 搜索“”